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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经济法:第二章讲义

来源:233网校 2009年9月10日

  知识点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事务管理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点睛: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例: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

  C.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D.企业可以不设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答案:C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 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 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生产经 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

  3.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举例:

  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甲聘用管理学硕士乙作为本个人独资企业的经理,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乙尽心尽职地经营管理甲的企业,确保企业能够赢利,甲向乙支付年金10万元, 对外乙可以企业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但若以该企业名义同他人签定标的额超过2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甲审查同意。经营中,乙为了抓住商机,在没有经过甲同意的前提下,同丙签定了标的额25万元的货物采购合同。三天后,该货物价格急剧下滑。为了减少给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损失,乙(或者甲)以合同未经甲同意为由向丙主张无效。乙(或者甲)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就是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乙)职权的限制(“以该企业名义同他人签定标的额超过2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甲审查同意”),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

  3.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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