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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注会新制度冲刺复习:突破《经济法》数字关

来源:233网校 2009年9月15日

  20%

  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外商投资企业分期出资的时间也是2年)

  2、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增发股票: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3、收购人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25%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财务指标;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股票的上市: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5、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

  ①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7、外商投资企业合并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注册资本的25%;外商投资企业分立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注册资本的25%。(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境内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资产总额之和;注册资本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境内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合并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8、合作企业取决于是否取得法人资格: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受25%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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