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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第四章知识点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月3日

  知识点:保证与保证人 

  (一)保证与保证合同

  1.保证的概念

  (1)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三人”被称作保证人,“债权人”即是主债的债权人,也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举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于是债务人请丙企业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签订了保证合同,如果丙企业承担了保证责任,则丙企业对债务人可以行使追偿权。

  (2)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又称补充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1)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有效成立或将要成立,保证合同才发生效力。故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无效。

  (3)实践中要注意的问题:

  ①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③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二)保证人

  1.保证合同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为保证人,保证人也可以为两人以上。

  2.法律对保证人有相应的限制:

  (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除外)。

  (3)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外)。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6)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但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考点】汇票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应是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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