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违约形态
(一)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区别在于违约的合同当事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明确表达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愿。
【举例】甲与乙约定,5月20日向乙转让一件收藏的古董,但是5月10日,甲将该古董卖给出价更高的丙,甲的行为即属于“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
(二)届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将构成届期违约。届期违约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类。
另外,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对方当事人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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