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亦称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存在区别:
产生的时间不同 |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
适用的范围不同 |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违约责任适用于生效合同 |
赔偿范围不同 |
缔约过失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要大于或者等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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