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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3日
导读: 本章在理解和记忆上较有难度,但内容上主线清晰,而且重点的内容多重复作为考点设置题目,重点较为突出。建议考生学习本章时先理解与物权法有关的基本概念,然后再掌握其中的具体规定。

  (三)共有

  (1)共有形态的推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共有的一般效力。(★)

  ①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3)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见表3.4)。(★★★)

  ①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表3.4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共有物的管理

  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管理费用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对外债权债务的内部效力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对外偿债后,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分担的问题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外部关系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1】共同共有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将共有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其转让行为为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第三人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

  【提示2】按份共有中,未满2/3份额却转让共有物者,亦构成无权处分.与共同共有情形中的无权处分原理一致。

  【链接】无权处分共有物的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无论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买卖合同均有效。

  【例题8·多选题】关于共有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C.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共有制度。选项A错误,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四)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容(★★★)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或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不存在善意取得。

  (2)转让人无处分权。

  (3)受让人为善意。

  ①动产中,受让人在受让该动产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②不动产中,受让人不知道是无权处分。除下面两种情形外,受让人可主张适用善意取得:第一,受让人能够从登记簿中得知,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很可能不正确,即,登记簿中存在异议登记;第二,登记簿虽记载转让人为权利人,但受让人明知存在登记错误,转让人其实并非真正的所有权人。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无偿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物已交付。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

  (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①基于真权利人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称委托物,如保管物、承租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②非基于真权利人意思而占有之物称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链接】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占有,其处理规则:

  ①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②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例题9·多选题】甲不慎将自己的手机丢失,被乙捡到卖给了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对手机享有所有权.甲无权索要

  B.甲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丙之日起2年内要求丙返还手机

  C.如果丙从信托商店购得该手机,其有权要求甲支付自己购买手机时所支付的费用

  D.甲有权向乙要求损害赔偿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遗失物的处理规则。根据规定,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根据该规定可知,遗失物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权利人甲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丙之日起2年内要求丙返还手机。如果受让人丙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信托商

  店购得手机,则有权要求甲支付自己购买手机时的费用。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但有权向无权处分的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提示】动产中,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不动产中,善意取得所有权仅导致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其他已登记的限制物权则不受影响。

  4.善意取得的适用

  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限制物权(他物权)”(如抵押权)。

  【例题10·多选题】贾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贾某名下;后因二人感情不合。法院判决贾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2013年2月1日判决书生效,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贾某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贾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4月15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4月15日前,贾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月1日至4月15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3月1日至4月15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4月15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法院将房屋判归李某所有,因此,李某自法院的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房屋是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所有权变动必须办理登记。张某虽然支付了购房款,但是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王某是善意第三人,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五)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动产所有权有若干特殊的取得方式,包括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及添附等。

  1.拾得遗失物(★★)

  (1)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的,归还失物的拾得人可以请求其支付允诺的报酬。

  (3)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提示】发现埋藏物并实施占有者,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适用。

  2.添附(★★)

  添附是附合、混合与加工的总称。

  (1)附合。

  ①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动产附合于不动产而成为不动产不可分割的重要成分者,不动产所有人取得附合之物所有权。

  ②动产附合于动产。动产与他人之动产附合,非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须费过巨者,各动产所有人,按其动产附合时之价值,共有合成物;但附合之动产,有可视为主物者,该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权。

  (2)混合。

  适用于动产,确定所有权时,准用“动产附合”的规定。

  (3)加工。

  通过对一项或数项材料加工或改造而形成新物之人,只要加工或改造的价值不明显低于材料价值,即取得新物所有权。新物所有权取得,材料之上的既存权利即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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