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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3日
导读: 本章在理解和记忆上较有难度,但内容上主线清晰,而且重点的内容多重复作为考点设置题目,重点较为突出。建议考生学习本章时先理解与物权法有关的基本概念,然后再掌握其中的具体规定。

  三、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提示】处分包括事实处分(如毁损或改装某物)与法律处分(如抛弃或转让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法定分类

  所有权的种类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

  (1)国有财产的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提示】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例如《物权法》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

  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以及“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2)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城市土地,只能是国家所有。

  2.集体所有权

  (1)集体组织可依法享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的所有权。

  (2)《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①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②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③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

  这里的“私人”,不仅指自然人,还包括企业法人等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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