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提示】处分包括事实处分(如毁损或改装某物)与法律处分(如抛弃或转让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法定分类
所有权的种类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
(1)国有财产的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提示】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例如《物权法》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
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以及“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2)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城市土地,只能是国家所有。
2.集体所有权
(1)集体组织可依法享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的所有权。
(2)《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①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②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③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
这里的“私人”,不仅指自然人,还包括企业法人等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