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合同的变更,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
(二)债权转让
(1)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须债务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三)债务承担(★★)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四)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