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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3日
导读: 本章是传统的重点章,客观题与主观题均可能涉及。学习总则部分可以按照两条主线进行,即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履行。首先,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注意哪些情形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主要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等。其次,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注意哪些情形会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主要包括:合同履行的规则、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抗辩权、保全措施、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分则部分是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定,其中重点内容为买卖合同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则,赠与合同的撤销、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以及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还有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和技术合同的一些规定。另外,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考生在学习时也要多加关注。

  七、合同的终止

  根据《合同法》规定,引起合同终止的法律事实,主要如下:

  (一)清偿(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二)合同解除

  合同的解除分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重点掌握法定解除的情形。

  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其他解除情形的。

  【提示】第(5)点主要是指以下法律规定:

  ①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

  ②委托合同,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

  ③承揽合同,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④货运合同,托运人有单方解除权。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提示】对方有异议,但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后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债务相互抵销

  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双方均可以主张抵销。

  【提示】如果一方债务到期,一方没有到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示】《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而《担保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担保为目的。《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提存后,其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领取提存物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提示】这“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例题14·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有(  )。

  A.债权人下落不明

  B.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

  C.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履行舍同发生纠纷

  D.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提存情形。根据《合同法》规定,在选项ABD的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

  【举例】由于甲乙两企业合并,甲乙企业之间原先订立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自然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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