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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3日
导读: 本章是传统的重点章,客观题与主观题均可能涉及。学习总则部分可以按照两条主线进行,即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履行。首先,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注意哪些情形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主要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等。其次,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注意哪些情形会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主要包括:合同履行的规则、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抗辩权、保全措施、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分则部分是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定,其中重点内容为买卖合同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则,赠与合同的撤销、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以及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还有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和技术合同的一些规定。另外,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考生在学习时也要多加关注。

  四、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规则

  1.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履行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2.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故第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均应由合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略)

  【例题7·多选题】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  )。

  A.中止履行

  B.终止履行

  C.解除合同
D.将标的物提存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债务人中止履行或者提存的情形。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二)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1)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及时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该情形为: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把握以下要点:

  ①要有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②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只有在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时,方能解除合同。

  (三)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2)债务人怠于行使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例题8·单选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下列各项中,甲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是(  )。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代位权。根据规定,代位权行使条件中: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此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甲不能行使代位权;代位权行使的债权必须是已经到期的债权,这里丁欠乙的债权未到期,不能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才可以代位行使,因此戊欠乙的赌博债务甲不能行使代位权。

  (四)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致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①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或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是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②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提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与代位权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支付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4)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表4.4撤销权期间的总结

  种类

  具体规定

  

  

  合同法总则

  

  

  可撤销合同: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①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②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分则

  

  赠与合同的撤销:①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物权法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法院撤销

  【例题9·多选题】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该行为给乙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采取的下列措施符合规定的有(  )。

  A.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为20万元

  B.通知丙公司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为30万元

  C.乙因此支付的必要费用由甲公司负担

  D.乙因此支付的必要费用由乙公司自行承担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撤销权的规定。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自行通知相对人撤销放弃债权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且“该债权”是指“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权”中的较低者。

  表4.5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代位权

  撤销权

  针对债务人的行为

  

  

  消极行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积极行为(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诉讼主体

  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是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就行使权利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权

  

  就行使权利的结果。无优先受偿权

  

  费用的负担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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