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融资租赁合同(★★)
(1)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
①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②两个合同: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
【提示】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属于要式合同。
(2)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3)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可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4)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①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③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④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六)承揽合同
(1)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
①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经定作人同意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
②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无须经定作人同意,但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
(2)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承揽人应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4)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提示】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七)建设工程合同
1.建筑工程合同的无效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建筑工程的转包和分包(★★)
(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链接】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经定作人的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由承揽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3)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4)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承包人为建设工程的垫资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4.建设工程合同的竣工
(1)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2)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5.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限制。如果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设工程价款的界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建筑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例题23·多选题】A建筑公司与B置业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由A建筑公司为B置业公司承建写字楼一栋,工程总造价15000万元,由A建筑公司全额垫资。工程如期竣工后,因写字楼出租状况不佳而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经A建筑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内,B置业公司表示仍无法支付工程价款。在此情形下,A建筑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及后果有( )。
A.与B置业公司协商将该楼折价
B.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该写字楼
C.对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A公司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债权
D.A公司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可以对抗已支付大部分购买该商品房价款的消费者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八)委托合同
(1)委托事务的处理。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原则上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隐名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3)委托合同项下的损失赔偿。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九)技术合同(★★★)
1.技术合同的种类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种。
2.技术合同的无效与解除
(1)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2)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3)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后方可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
【例题24·多选翘】根据有关规定,技术合同有下列情形时,导致技术合同无效的有( )。
A.技术提供方限制技术接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的
B.法人内部从事技术开发的课题组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与他人订立技术合同的
C.技术接受方生产产品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D.技术提供方限制技术接受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技术合同无效的情形。技术提供方限制技术接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的和技术提供方限制技术接受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均属于技术合同无效的情形。
3.职务技术成果
(1)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
①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②离职后1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①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4.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权利归属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受托人);
②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③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②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③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④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提示】这一规定针对的是“技术秘密”,即当事入没有将开发成果申请专利权(申请专利权就要公开技术秘密)。而是作为商业秘密自己使用。
5.技术转让合同
(1)技术转让合同的界定。
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人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视为技术转让合同。
【例题25·单选题】刘某与李某、胡某签订合同,约定刘某以技术入股的方式与其共同投资成立A公司,但刘某不参与A公司的经营管理,且无论A公司盈亏每年均分得20000元作为技术价款。根据以上所述.该合同应为( )。
A.联营合同
B.技术开发合同
C.技术转让合同
D.无效合同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技术合同的规定。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视为技术转让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在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可以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但在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后,则不得因此请求解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③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之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的,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④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①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
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属于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举例】A企业与B企业之间对一项专利技术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许可方式为普通实施许可,并且约定受让人B企业可以再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如果B企业再许可C企业使用该专利技术的,那么许可方式只能是普通实施许可。
③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具有独立实施其专利的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可以认定为让与人自己实施专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技术的后续改进。
当事人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对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6.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章小结
本章是传统的重点章,客观题与主观题均可能涉及。
学习总则部分可以按照两条主线进行,即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履行。首先,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注意哪些情形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主要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等。其次,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注意哪些情形会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主要包括:合同履行的规则、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抗辩权、保全措施、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
分则部分是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定,其中重点内容为买卖合同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则,赠与合同的撤销、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以及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还有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和技术合同的一些规定。另外,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考生在学习时也要多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