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种类
1.基本分类
(I)依股东的权利义务不同,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2)按投资主体的性质不同,分为国有股份和非国有股份;
(3)按投资者是以人民币认购和买卖还是以外币认购和买卖股票,分为内资股和外资股;
(4)按票面上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5)按照股票票面是否记载一定金额,分为面额股和无面额股。
2.(2014年新增)优先股
(1)优先股的含义。优先股的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
【提示1】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提示2】关于优先股利润分配,公司章程应当明确以下事项:(1)优先股股息率是采用固定股息率还是浮动股息率.并相应明确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动股息率计算方法。(2)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利润。(3)如果公司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5)优先股利润分配涉及的其他事项。
【提示3】当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2)优先股的限制。①发行的限制。第一,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其中只有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第二,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②优先股股东表决权限制。优先股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发行优先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提示】表决权恢复,是指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3)优先股转换和回购。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4)优先股对计算持股比例的影响。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①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条,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②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③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④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认定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