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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六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3日
导读: 公司法律制度作为证券法的“大哥”的公司法实际起到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与合伙企业同属于商事法律制度的类别,另外一方面联结了后面的证券法章节,证券的发行、上市、股份转让等都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基础。建议考生高度重视本章内容,并对《公司法》新修订的内容予以充分的关注。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以专门一节作了特殊规定,以加强对其的监管,特殊规定以外的问题,则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4)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或更换。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3.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链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中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小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例题3·单选题】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B.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合并事项

  C.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D.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全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选项B表述错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项C表述错误;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项D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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