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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六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3日
导读: 公司法律制度作为证券法的“大哥”的公司法实际起到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与合伙企业同属于商事法律制度的类别,另外一方面联结了后面的证券法章节,证券的发行、上市、股份转让等都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基础。建议考生高度重视本章内容,并对《公司法》新修订的内容予以充分的关注。

  八、《公司法》与相关法律制度所涉会议制度的比较(见下表)

  表6.10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

  会议性质

  法定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1/3以上的董事;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临时会议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会议性质

  法定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会议

  ①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②管理人提议时;③债权人委员会提议时;

  ④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

  表6.11特别决议及其通过方式的比较

  会议性质

  特别决议事项

  通过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必须经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①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③发行公司债券;④分配利润(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

  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东大会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⑤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修正方案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会议

  和解协议草案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重整计划草案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表6.12会议通知时间

  会议性质

  通知或公告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股东大会会议

  会议召开2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

  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

  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表6.13会议的召开条件

  会议性质

  召开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

  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必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表6.14.关于通知和公告及债权申报期限的总结

  项目

  通知或者公告期限

  债权人要求担保、清偿、申报债权期限

  通知

  公告

  接到通知的债权人

  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

  个人独资企业

  15日

  30日

  60日

  解散

  10日

  60日

  30日

  45日

  公司

  合并

  10目

  30日

  30日

  45日

  减少注册资本

  10日

  30日

  30日

  45日

  《企业破产法》

  25日

  25日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表6.15清算人的产生方式

  企业类型

  清算主体

  产生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

  清算组

  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组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本章小结:

  本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突破和巩固复习:

  (1)注意设立公司没有最低出资额和出资期限的限制。

  (2)区分有限责任公可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4)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和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此外,作为证券法的“大哥”的公司法实际起到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与合伙企业同属于商事法律制度的类别,另外一方面联结了后面的证券法章节,证券的发行、上市、股份转让等都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基础。建议考生高度重视本章内容,并对《公司法》新修订的内容予以充分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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