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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九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6日
导读: 本章的规定技术性较强,考生要理解支付结算的类型,主要是票据与非票据两大类。票据法律制度是本章重点,在客观题与主观题中均可能考查。非票据结算内容.一般出现在客观题中。本章的重点内容包括:不同账户的使用规定、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抗辩、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的规则等。

  三、非票据结算方式

  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银行卡和电子支付等。

  (一)汇兑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1.汇兑办理程序

  (1)汇款人按要求签发汇兑凭证。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提示】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2)①汇人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

  【提示】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②收款人可以委托他人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或者转账支付到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或者办理转汇。

  2.汇兑的撤销和退汇(见下表)(★★)

  表9.13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项目

  内容

  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申请撤销汇款必须是该款项尚未从汇出银行汇出

  

  

  汇兑的退汇

  

  

  ①汇款人申请退汇必须是该款项已经从汇出银行汇出;

  ②对在汇人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③汇人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当立即办理退汇;

  ④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两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结算的金额起点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提示】汇兑、委托收款、汇票和支票都没有金额起点的限制。

  2.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提示】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本票和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2)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5)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3.承付期

  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算起(承付期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3)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为承付。

  【例题14·多选题】2010年2月,甲公司在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时,遭到银行拒绝,在与银行交涉时,银行业务员陈述的下列理由中,正确的有(  )。

  A.合同中没有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B.该款项为代销商品的款项

  C.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已累计三次未收回货款

  D.本笔托收承付的金额只有9万元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1)当事人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因此,选项A正确。(2)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因此,选项B正确。(3)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当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因此,选项C正确。(4)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是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4.拒绝付款的理由(★★)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有正当理由,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依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该理由包括:

  (1)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或者买卖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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