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一)垄断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比较(见表11.4)
表11.4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比较(★★)
类型 |
区别 |
反垄断法禁止的情形 | ||
主体 |
危害程度 |
是否能产生积极效果 | ||
横向垄 断协议 |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
高 |
不能 |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提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的限制情形:①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②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提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的限制情形:①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②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 ③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提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的限制情形: ①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②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③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④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⑤拒绝采用新的技术标准。 (5)联合抵制交易。 【提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的限制情形: ①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②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③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
纵向垄 断协议 |
具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 |
低 |
能 |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
2.价格垄断行为的界定与查处
(1)价格垄断行为是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除价格垄断协议以外的其他垄断协议为非价格垄断协议。
(2)价格垄断协议由国家发改委依法查处。
(3)非价格垄断协议由国家工商总局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