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
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界定(见表11.5)
表11.5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界定(★★)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
法律责任 | |
应当依据的因素 |
推定标准 |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提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行为不违法的情形包括:①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②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③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④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提示】禁止没有正当理由,以间接方式拒绝交易的行为: ①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过低的购买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②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③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④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⑤设置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继续与其进行交易;⑥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在认定上述第⑥项时,应当综合考虑另行投资建设、另行开发建造该设施的可行性、交易相对人有效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该设施的依赖程度、该经营者提供该设施的可能性以及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提示】“强制交易”的“正当理由”包括: ①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②为了维护品牌形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的;③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④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提示】“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主要包括: ①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②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③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④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提示】除价格外的其他交易条件主要包括: ①实行不同的交易数量、品种、品质等级;②实行不同的数量折扣等优惠条件;③实行不同的付款条件、交付方式;④实行不同的保修内容和期限、维修内容和时间、零配件供应、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条件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1)该经营者在 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 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
(1)1个经营者 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2)2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3)3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提示】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 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例题5·多选题】《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 )。
A.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B.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C.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
D.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