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营业额计算的具体规则(见表11.7)
表11.7营业额计算的具体规则
类型 |
内容 |
营业额的含义 |
(1)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中的所称“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 (2)“在中国境内”是指经营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
营业额的 计算范围 |
(1)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 ①该单个经营者;②第①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③直接或间接控制第①项所指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④第③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⑤第①项至第④项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提示】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不包括上述①至⑤项所列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颧。 (2)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
营业额的除外规定 |
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则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合计营业额不应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任何一个共同控制他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或与后者有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
类型 |
内容 |
部分收购 (不是整体收购) |
在一项经营者集中包括收购一个或多个经营者的一部分时: (1)对于卖方而言,只计算集中涉及部分的营业额; (2)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交易,集中发生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该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预防经营者通过多次交易规避其申报义务)如果经营者通过与其有控制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实施上述行为,即构成“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也依此规则处理。 【提示】所谓“两年内”是指从第一次集中交易完成之日起至最后一次集中交易签订协议之日止的期间 |
3.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的特殊规则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等三类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额=(营业额要素累加一营业税金及附加)×10%
保险公司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额=(保费收入一营业税金及附加)×10%
其中,保费收入=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分人保费一分出保费
4.申报豁免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免予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三)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
申报材料提交与补正一第一阶段审查—,第二阶段审查一最终决定一决定的公布
(四)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根据经营者集中交易具体情况,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如下几类:
(1)剥离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部分资产或业务等结构性条件;
(2)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开放其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3)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