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14年调整)对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
(一)对外直接投资概述
1.概念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是指中国境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或购买境外企业,并控制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投资活动。
2.形式
对外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新设、并购、参股、增资、再投资等。
(二)对外直接投资核准制度(★★)
1.商务部的核准
(1)核准权限和程序。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2)不予核准的情形包括:
①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②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③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④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2.国家发改委的核准
(1)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见表12.6)。
表12.6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
境外投资项目 |
核准部门 | |
地方企业实施 |
中方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特殊项目除外) |
省级发改委 |
中央管理企业实施 |
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 |
中方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 中方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 |
国家发改委 | |
特殊核准项目: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 |
省级发改委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
【提示】对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省级发改委在下发核准文件前,需报国家发改委登记。
(2)核准程序。
属于国家发改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改委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