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外贸易救济(★★)
1.反倾销措施
(1)基本概念。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
“倾销幅度”是指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2)反倾销调查。
①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②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3)反倾销措施。
①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提示】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②价格承诺。
③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反补贴措施
(1)基本概念。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依照《反补贴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2)反补贴调查与反补贴措施。
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不得延长。
【提示】反倾销调查与反补贴调查的条件和程序、反倾销措施与反补贴措施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程序基本相同.注意对比它们的异同。
3.保障措施
(1)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有所不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倾销和补贴这样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而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特殊情形。
(2)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00天。保障措施实施期限一般不应超过4年。如果需要以保障措施防止损害或救济受损害产业,或有证据证明该产业正在进行调整,则可延长实施期限。但保障措施实施的全部期限(包括临时保障措施)不得超过10年。
【例题11·多选题】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包括( )。
A.反倾销措施
B.反补贴措施
C.反垄断措施
D.保障措施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