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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巩固练习及答案七

来源:233网校 2014年8月28日

二、多项选择题

1.AB

【解 析】本题考核人民法院破产申请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动机不纯和债务人存在逃债行为不是人民法院拒绝受理破产案件的理由,应否受理破产案件的关 键是债务人是否发生破产原因,故C错。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后, 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的。人民法院不能中止该案件的审理,而应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然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 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D错。

2.BC

【解析】本题考核别除权的范围。根据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项权利即是破产法理论上的别除权。

3.ABC

【解 析】本题考核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根据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因此选项D的说法中所说的违约金是不能申报债权的。

4.ABCD

【解 析】本题考核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根据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据 此规定,确定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是破产申请受理时,而不是破产宣告时,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

5.AD

【解析】本题考核共益债务的界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 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本题中,选项B因为发生在破产受理前,因此不属于共 益债务;选项C属于破产费用。

6.ABCD

【解析】本题考核债务人的无效行为。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以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是无效行为。

7.AD

【解 析】本题考核债权申报的规定。根据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注意,不包括违约 金,因此选项8的说法是错误的;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

8.ABCD

【解 析】本题考核管理人的撤销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l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特定情况的,管理人有权行使撤销权。选项A的说法属于对未到期的 债务提前清偿;选项B的说法属于无偿转让财产;选项C的说法属于放弃债权1选项D的说法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情况,且都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前1年内,因此都是可以由管理人撤销的。

9.AD

【解析】本题考核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选项B、C的情况不属于债务人所有,因此不是债务人财产。

10.ABC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费用的范围。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上述各选项均为破产费用的范围。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属于破产财产分配的第一顺序清偿,并不属于破产费用的范围。

11.ABD

【解析】本题考核共益债务的范围。选项C的说法属于破产费用。

12.AD

【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成员均享有表决权,但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13.ACD

【解 析】本题考核管理人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 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因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 回,因此选项c的说法正确;债权人会议主席是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的,因此选项8的说法错误;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 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等事项属于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事项,因此选项D的说法正确。

14.BC

【解 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因此选项8的说法是错误的;只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才由人 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入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因此选项C 的说法是错误的。

15.ABCD

【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16.ABC【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17.BD

【解析】本题考核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债权人的表决权。根据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18.BD

【解析】本题考核不服人民法院裁定申请复议的期限。根据规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9.ABD

【解析】本题考核重整期间的限制性规定。选项A、B、D的说法为重整期间的限制性规定,但《企业破产法》并无“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不得要求发放其报酬”的规定。

20.BC

【解 析】本题考核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 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的,可以再表决一次。

21.CD

【解 析】本题考核别除权的规定。所谓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1)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 提供抵押担保,因担保物不属于破产企业所有,债权人不产生破产法上的优先受偿权。(2)别除权涉及财产担保,保证担保则不属于别除权的范围。(3)破产 宣告前,破产人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享有对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22.ACD

【解析】本题考核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3.ABCD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程序的终结情形。

24.A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财产的分配。在清偿职工工资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不能完全按破产人破产前其实际的工资清偿,而是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5.ABC

【解析】本题考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根据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因此答案为ABC三个选项。

26.ABCD

【解 析】本题考核认定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 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因此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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