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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巩固练习及答案七

来源:233网校 2014年8月28日

16.B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根据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17.A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管理人的指定。根据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18.D

【解 析】本题考核债权人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中“可以”设置债权人委员会,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超过 9人,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罢免,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

19.A

【解析】本题考核债权申报的期限。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0.B

【解 析】本题考核保证人破产案件的财产分配处理。根据规定,一般保证人破产的,其先诉抗辩权不得行使,因此选项A错误;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应按破产债权数额而不 是实际分配数额确定,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本题中,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范围是20万元,按照此计算清偿额为20×35%=7(万元)。

21.C

【解 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债权人会 议主席应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22.D

【解 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方式。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0人)过半数通过,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 债权总额(1000万元)的半数以上。考生注意,如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

23.C

【解 析】本题考核重组计划草案的通过方式。根据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本题只有选项C的说法符合规定。

24.D

【解析】本题考核重整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25.A

【解析】本题考核和解的申请。《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26.B

【解析】本题考核和解协议草案决议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属于“特别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担保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7.B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财产的分配。乙公司受偿的金额=破产债权×清偿率=(1900-110-140-1500)÷3000×1000=50(万元)。其中清偿率=可供向普通债权人分配的财产总额÷普通债权额。

28.D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财产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9.A

【解析】根据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1)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答案为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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