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题
1.【答案】
(1)属于无财产担保的破产财产的有:
①生产厂房价值扣除抵押债权部分共60万元;②专有技术价值70万元;
以上两项破产财产共计130万元。(2)破产费用包括:
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10万元;②管理债务人财产的费用5万元。
共益债务为:破产受理后,管理人在继续营业时,
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驾驶汽车超速丽发生了交通事故,给受害方造成了10万元的损失。
(3)破产企业的普通债权总额=52+5+140=197(万元)。
【解析】①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欠C银行50万元的贷款的利息应计算至破产受理之日。
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因此管理人解除破产企业与D企业签订的100万元买卖合同时,D企业应以其遭受的损失5万元申报破产债权。
(4) 破产财产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支付后剩余的财产为:130-10-5-10=105(万元);支付所欠职工的工资和税款后得出可用于支付普通债权的 财产。105-20-50=35(万元);普通债权总额为197万元,清偿率=35/197×l00%=17.77%;C银行可以在破产分配中取得的财产 额=52×17.77%=9.24(万元)。
2.【答案】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依法应当追回,计入破产财产用于破产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破产管理人依法应当要求其补缴出资额80万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4)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为5770万元,依法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①由对甲公司特定财产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评估为3200万元的厂房先清偿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机器设备评估作价820万元先清偿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20万元和丙公司到期贷款180万元。
②用剩余的4670万元优先支付破产费用40万元。
③用剩余的4630万元支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④用剩余的4230万元支付普通债权9500万元(11000-180-220-500-420=180)。
(5)丁公司未到期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丁公司可以分配的财产为890526元。计算式为:4230÷9500×200=89.0526(万元)。
3.【答案】
(1) 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中,②和③两种行为可以由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 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 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对于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的轿车的行为,由于在2008年11月。在人民法院受理1年前,因此该行为是有效 的。
(2)东方公司将自己的生产设备转移控股公司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其财产控股公司应予退回。根据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3)东方公司前董事侵吞财产的行为,管理人应当将其侵吞的财产追回。根据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4)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偿还是无效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此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0日,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以其行为无效。
(5)该人民法院不能继续执行。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由于另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东方公司的破产申请,因此,该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应该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