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的时间不得超过8天。
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
(2)股份公司董事会开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5)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6)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12日:
(1)票据付款人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不再有协助义务。
15日:
(1)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
(2)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会议应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3)收购人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4)产权纠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5)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或予以公告;
(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会计报表等有关证据材料;
(7)发行人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8)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的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20日:
(1)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
(2)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应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20日前置备在公司住所。
30日:
(1)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合伙人可提前30日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
(3)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30日内向法院起诉;
(4)股东大会召开30日之前,应将会议将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
(5)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在股款筹足,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召开;
(6)公司合并、分立应在30日内公告3次;
(7)基金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30日内;
(8)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9)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付款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10)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11)企业对收取费用的项目性质不明确的,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报告后30日内作出应否缴纳的答复,期满不答复的,即视为不同意缴纳;
(12)企业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13)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4)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15)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16)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
(17)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18)持证会计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应在离岗日30日内,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