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成立审批机关45日决定审批;
(2)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将会议要审议的的事项作出公告。
60日:
(1)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解散60日内公告3次;
(3)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2个月内进行;
(4)收购要约期间为30-60日;
(5)留置权行使为2个月以上;
(6)票据公示催告为60日;
(7)本票付款期不超过2个月;
(8)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9)企业债券发行公告的有效期为60天,自发行公告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
3个月:
(1)合资企业中外双方约定分期出资为第一次出资营业执照签发后3个月;
(2)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3)合资企业成立批准日期为3个月;
(4)合作企业批准为90日;
(5)证交所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
(6)90日内债权人申请偿还或要求提供担保;
(7)破产条件中,债权人申报为3个月;
(8)证监会应在3个月核准发行股票;
(9)基金募集期为3个月;(开放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该基金方可成立:封闭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
(10)证券承销期最长为90日;
(11)公司债券交易所3个月内安排上市;
(12)基金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
(13)基金组合投资3个月公告;
(14)票据再追索权为3个月;
(1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告3次);
(16)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
(17)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年检制度);
(18)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