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稽查特派员及助理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但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2)合作企业董事会任期3年;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责任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任董事、经理;
(4)国有企业股份制前3年盈利;
(5)股票上市前3年连续盈利;
(6)发行债券应连续3年盈利;
(7)发起人3年内不准转让股票;
(8)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应停牌;
(9)可转换债券期限为3-5年;
(10)兼并方的应付价款数额较大,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11)优势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经银行核准,可免除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
(12)企业连续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值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给予相应奖励;
(13)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
(14)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3年;
(15)凡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超过3年,所持会计证自行失效。
4年:
(1)合资企业董事会成员任期为4年;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5年:
(1)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债权人连续5年未提出的,债务人清偿责任消灭;
(2)犯贪污侵占罪等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能任董事、经理;
(3)封闭式基金存续为5年以上;
(4)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本金可分5年还清,仍有困难,可给予1至2年的宽限期;
(5)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