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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点讲义:第七章

来源:233网校 2013年8月8日
导读: 本章节内容在过去三年考试中均曾涉及到,而且考点比较分散。在实务工作中,资产减值的估计本身也是审计中的重点和难点内容。
  第三节 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产损失的定义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上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教师提示】会计中资产减值准备不同于税法中所认可的资产损失。
  在会计核算中所认定的资产盘亏、报废、毁损等损失,也必须依据税法的管理规范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方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原则
  (一)管理基本原则
  1.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


  

一般规定

实际资产损失

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

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特殊规定

实际资产损失

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的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法定资产损失

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申报管理


   清单申报

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专项申报

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1.清单申报范围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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