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以后随经济发展作适当调整。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3)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额面印签不符的支票,处以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赔偿收款人。
6、2.5%:
(1)用设备对外投资价值额的2.5%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7、5%:
(1) 对外用资金投资的金额交投资额的5%作为汇回利润的保证金
(2)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上述期间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3) 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办法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 机构申购量的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
(5)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处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6)收购失败后,其以后每年购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其总股数的5%.
8、6%:
(1)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2) 上市公司配股的,三个会计年度中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
9、7%:
(1)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不得低于7%
10、8%:
(1)外汇
11、9%:
(1)上市公司配股的,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9%
12、10%:
(1)一个基金用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不超过净资产10%
(2)持有10%股份的股东要求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公司超过10%净资产损失时为重大事件应公告
(4)非银行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资产占风险资产不低于10%
(5)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创汇利润达税后利润额的10%,其净资产税后利润为10%
(6)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
(7)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
(8)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职工集体福利的公益金
(9)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10)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11)上市公司配股的,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
(12)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
(13)证券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交易风险准备金。其余额,经纪类证券公司达到注册资本的10%,综合类证券公司达到注册资本的20%,可不再提取。
(14)公司登记时对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处以虚报注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3、14%:
(1)从成本中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
14、15%:
(1)合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独资企业改为90日)
(2) 中资企业具备条件的允许保留外汇的最高限额为年进出口总额的15%.
(3) 自然性异常情况指不可抗力事件造成15%以上证券公司或营业部或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交易,或是不可抗力事件使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不能进行。
15、20%:
(1)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2)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须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
(3)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6、25%: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25%
(4) 外资金融机构其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的每年应从税后利润提取25%补充
(5) 公开发行股票的社会公众持有股票不低于公司发行股本总额的25%
(6) 用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以转增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17、30%:
(1)外资金融机构投资总额不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的30%
(2)外国银行分行其注册资金的30%以生息资产形式存在
(3)对一个企业放款不超过实收资本加储备金的30%
(4)国有企业股份制前一年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4)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5) 股份制改组设立,发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6) 上市公司配股的,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项目、技改项目的不受此限。
(7)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投资者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