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 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是基于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持续存在 而当然发生不为当事人意志所决定的某种法律效果。民法上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避免时间过长导致举证困难,同时也有利于督促 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点:
1.有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 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这意味着:(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2)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 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 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其具体内容,如时效期间的长度、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 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 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 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与 诉讼时效相近的一个概念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问,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 果。如《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两个月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诉讼时效和除斥期 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但二者有如下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 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 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 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4)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 止和延长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的种类、期间都是法定的,不同的诉讼时效有不同的期间,不同的诉讼时效有不同的起算时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
1.普通诉讼时效。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民事权利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短期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 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比普通诉讼时效的两年要长,但不到20年的诉讼时效。如《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4. 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是指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与其他诉讼时 效相比,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非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 中断、中止等规定。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起算,而债权人要能够行 使请求权,原则上应当符合两个条件:客观上必须有债权请求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债权人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请求权被侵害。此处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权利被侵害”包括知道侵害人和侵害事实两个方面。因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结合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特点,诉讼时效起算有不同的情况:
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 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 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 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Et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于这类因侵 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 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 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但是,对此 如果毫无限制,则意味着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是无期限的,因此,法律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 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 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中 止诉讼时效必须有法定事由的存在。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及《民通意见》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有两类: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 他障碍。此处的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根 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 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 障碍消除。
(四)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 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 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以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诉讼时效的中断可 以多次进行,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 讼。提起诉讼是指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请求权。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权利人向人民调 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权利人 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 算。另外,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 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 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这是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以外作出请求履 行的主张。这种主张在客观上改变了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1)当事人一方直 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 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 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 债权的情形除外。其中,第(1)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 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通 过一定的方式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作为权利人信赖这种表示而不行使请求权,不能说是怠于行使权利,因此也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义务人作出 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通意见》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为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即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失去意义。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数次进行,当然不得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 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当 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例如,延期清偿协议),不应看作诉讼时效的中断,而应视为新的法律关系成立,该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债务人 到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才开始诉讼时效的起算。
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五、诉讼时效的延长
权 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行使权利,原则上胜诉权消灭。但是,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是由于某种客观上的障碍,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 条和《民通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斟酌具体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所有的诉讼时效期间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