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民事诉讼-5仲裁制度
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议。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必须利用有效的手段,及时处理这些争议。通常处理这些争议的方式有:当事人互相协商、第三方调解、提起诉讼或者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在解决经济纠纷时,如果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的,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最主要的方式就是诉讼和仲裁。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公权性。即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
2.强制性。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同时,民事诉讼在案件的裁判执行上也体现出强制性特征。如对于法院的裁决,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而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实现则多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3.程序性。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就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调解则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有一定的程序,但程序灵活性较强,而且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
(二)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
民 事诉讼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诉讼地位平等,平等行使诉讼权利,适用法律平等)、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 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与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 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支持起诉原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提供提起诉讼的支持)。这里主要介绍辩论 原则和处分原则。
1.辩论原则,即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 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辩论权的行使并不局限于法庭辩论,而是贯彻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而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 实体方面的问题。辩论的方式既可以通过口头,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进行。
2.处分原则,即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即自由支配,对于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其中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是指在起诉时可以自由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 和选择保护的方法。在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在诉讼中,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 或者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为“不告不理”,是否撤诉、上诉均由当事人 自己决定。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议 制度。这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实行合议制,目的是为了发挥集体的智慧,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 量。合议庭由三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的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且少数意见应当如实记入评议笔录。并非所有案件都采用合议庭审理,一审简易 程序采用独任制审理。独任制审理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回避制度。这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或其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回避制度除了适用于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以外,还可以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
3.公开审判制度。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向群众公开是指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向社会公开则是指允许新闻媒体采访及报道。
4. 两审终审制度。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根据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 不服一审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为终审,从二审判决、裁定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并非每一案件必须经过两审,这主要指如下情 况:(1)如果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以及一审经过调解结案,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2)最 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 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另外,对于二审终审制,法律另外规定了再审制度予以补充。如果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 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起诉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2)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院的判决与裁定
判决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审理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作出的判定。两者都是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两者的区别是:
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所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主要是法院行使指挥、协调诉讼活动权能的体现;
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一个案件一个判决;
3.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
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一)仲裁概述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根据当事人等案件要素的不同,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仲 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经由当事人选择的中立第三方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因为担任仲裁员的都是分专业,由当事人选择的专家)、灵活性(程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选择)、保密性(仲裁不以 公开审理为原则,而且仲裁员与仲裁秘书人员均有保密义务)、快捷性(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一裁终局)、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 构和其他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等特点。
(二)仲裁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是由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奴属关系,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
(三)申请仲裁的条件
当 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仲裁协议。该协议包括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也包括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一经成立,既具有法 律效力。(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2)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4)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有管辖权。
仲裁 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 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 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仲裁协议
仲 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方式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一旦仲裁协议有效成立,即时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就受他们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有 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当事人没有签订仲裁协议或者通过书面协议放弃原本有效的仲裁条款,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 予受理。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受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而对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争议事项无权 仲裁。对于仲裁条款的效力的确认,由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 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虽然仲裁条款依附于主合同,但是其效力与主 合同的其他条款可以分离而独立,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被撤销而失效,也不因主合同的未成立而影响效力,仲裁机构仍然可以依照该仲裁条款取得和行使 仲裁管辖权,在该仲裁条款所确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仲裁协议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