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3】某具有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该企业2004年9月份外购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61.76万元,进项税额10.5万元;外购用于出口产品的免税原材料10万元。当月销售收入80万元(不含税),其中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出口货物取得人民币60万元。
当年10月份出口销售额50万元人民币,境内销售额50万元(不含税),当月外购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17.65万元,进项税额20万元;外购用于出口产品的免税原材料15万元。假设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13%。
要求:计算该企业2004年9月份、10月份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额。
参考答案:单位:万元
◎9月份:
(1)出口时免税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17%-13%)-10 ×(17%-13%)=2
(3)应纳增值税=20×17%-(10.5-2)=-5.1
(4)免抵退税额=60×13%-10×13%=6.5
(5)退税:∵|-5.1|<6.5
∴应退税额=5.1万元
(6)免抵税额=6.5-5.1=1.4(万元)
(7)留抵税额=0
◎10月份:
(1)出口时免税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17%-13%)-15×(17%-13%)=1.4
(3)应纳增值税=50×17%-(20-1.4)=-10.1
(4)免抵退税额=50×13%-15×13%=4.55
(5)退税:∵|-10.1|>4.55
∴应退税额=4.55万元
(6)免抵税额=0
(7)留抵税额=10.1-4.55=5.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