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税率与征收率
一、基本税率:17%
自2009年1月1日起,将部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3%低税率恢复到17%,如铜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镍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纯氯化钠、未焙烧的黄铁矿、石英、云母粉、天然硫酸钡(重晶石)等等。
二、低税率: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零税率
大部分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
四、征收率
(一)一般规定:3%
(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
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第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2.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