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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税法》第二章导读

来源:233网校 2009年9月5日

  第十一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二、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三、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1)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2)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3)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4)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四、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六、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开票有误的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相关办法处理。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三)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七、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

  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八、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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