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税法学习笔记

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税法》第二章讲义

来源:233网校 2009年9月5日

  知识点4: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

  (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

  ☆关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Ⅰ)概念

  1、混合销售行为的内容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

  2、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内容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

  (Ⅱ)“混合销售”和“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判定标准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为混合销售:

  (1)同一收款人;(2)同一付款人;(3)同时发生。

  例如:A公司销货给B公司,收取价税合计117万元,同时由A公司非独立核算的车队负责运输,收取运费2.34万元。

  答案:A公司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再如:A公司销货给B公司,收取价税合计117万元。A公司的车队为C公司搞运输,收取运费2.34万元。

  答案:A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属于兼营非应税劳务。

  (Ⅲ)税收政策

  1、混合销售行为适用的税收政策

  (1)如果混合销售行为以销售货物为主,同时附带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如果混合销售行为以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同时附带销售货物,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

  即按“经营主业”划分,只征一种流转税,即:或者都征增值税或者都征营业税。

  (3)特例: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销售并进行安装劳务,符合两个条件的,可分别纳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否则,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2、兼营非应税劳务适用的税收政策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同步练习】

  【例6】混合销售行为的基本特征为( )。

  A.既涉及货物的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B.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C.从一个购买方取得货款

  D.从不同购买方取得货款

  答案:ABC

  【例7】下列行为中,属于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的是( )。

  【例8】下列行为中,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的是( )。

  A.饭店提供餐饮服务并销售酒水

  B.电信部门自己销售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有偿电信服务

  C.装璜公司为客户包工包料装修房屋

  D.零售商店销售家俱并实行有偿送货上门

  E.电视机厂销售液晶电视机并向买方收取安装费

  例7答案:DE

  例8答案:ABC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