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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税法》第二章讲义

来源:233网校 2009年9月5日

  第三节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知识点6: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会计核算水平;

  2.经营规模。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以取得法定资格。为此,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制定实施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新的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1.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2.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主要规定如下:

  1.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号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上款第(4)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3.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该表(一式两份),并将填报的该表经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4.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5.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6.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是总分支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所有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都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7.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商贸企业除外,现为非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除外),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8.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现为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三)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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