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5: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他特殊规定
(三)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它特殊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① 再生水。
② 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③ 翻新轮胎。
(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① 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② 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③ 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① 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② 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③ 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6)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7)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增值税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①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8)免税店销售免税品的增值税政策
① 对于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于免税店销售其他不属于免税品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② 纳税人兼营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品的,应分别核算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其免税品与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③ 纳税人销售免税品一律开具出口发票,不得使用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纳税人经营范围仅限于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一律不得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已发售的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一律收缴。
(9)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现为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
(10)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11)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12)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① 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② 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③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13)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14)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5)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6)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7)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18)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