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税率与征收率
知识点7:税率与征收率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
(一)基本税率:17%
自2009年1月1日起,将部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3%低税率恢复到17%,如铜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镍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纯氯化钠、未焙烧的黄铁矿、石英、云母粉、天然硫酸钡(重晶石)等等。
(二)低税率:1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1)农产品
(2)音像制品
(3)电子出版物
(4)二甲醚
(三)零税率:0
1、一般针对出口货物;
2、零税率对出口货物除了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外还要对该产品在出口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税(免税+退税);
3、我国对大部分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对某些出口产品也并非完全实行零税率。
(四)6%的征收率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4%的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4%征收率减半
1、计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2、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税收政策: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第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如,2009年1月,企业购买一台微波炉给员工热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0元,增值税340元。假定2009年3月,将其售出,售价1000元。应纳增值税=1000/(1+4%)×4%/2=19.23(元)。
第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如,某企业未纳入增值税试点范围,2005年购进生产用设备,取得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增值税17万。2009年3月将其出售,售价20万元。应纳增值税=20/(1+4%)×4%/2=0.38(万元)。
第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四、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