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税法学习笔记

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辅导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原理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11日

  (二)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一般纳税人的有些行为本不属于有偿让货物的销售业务,但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下列行为而使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也为了避免因发生下列行为而使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防止利用下列行为逃避纳税义务,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时。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满180天时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在发生纳税义务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如: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双方签订的协议价格2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120元/件,增值税率17%。B企业将该批商品以每件2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共取得价款20000元,增值税3400元。A企业按照10%付给B企业手续费,并在B企业交来代销清单时开给B企业同样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这项业务,A企业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20000×17%=3400元。

  借:应收账款           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2.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

  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不交纳增值税,而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交营业税。

  例如: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公司代销货物,按零售价以10%收取手续费10000元,尚未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业企业代销业务应纳增值税为:

  零售价=10000÷10%=100 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17%)×17%=14 529.91(元)

  应纳营业税=10000×5%=500(元)

  如果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14529.91元。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应付账款            85 47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 529.9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 529.91
    贷:应付账款                 14 529.91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