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例如:位于北京的总机构向天津的分支机构移送一批货物,总机构的税务处理就应该是对于移送货物作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分支机构对于接收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对于这样的业务,在实务中要正确区分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另外,注意在计算销项税额时不能以成本作为计税基数,而是要以计税价格进行计算。
例如: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水泥用于办公楼建造工程,水泥的成本68000元,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率17%,则此项业务属于视同销售业务,需要计算销项税。
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
借:在建工程 85 000
贷:库存商品 6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如果这批水泥不是企业自产的,而外购的,则将其用于在建工程,就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而是进项税额转出。假如上述水泥进价68000元,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则税务处理应为:进项税额转出=68000×17%=11560(元)。
借:在建工程 79 560
贷:库存商品 6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 560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例如: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空调作为节日福利发给200名职工,其中生产工人170人,管理人员30人。每台空调的生产成本1000元,计税价格1400元,则企业需要将此项业务视同销售处理,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170×1400×17%+30×1400×17%=476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327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7 600
另外,分摊职工工资的处理: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278 460
管理费用 49 14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27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