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例如:某企业将购买的一批货物投资给A公司,这批货物的进价80000元,计税价格100000元,则企业应将此项业务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计算增值税销项。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实务中,报税人员往往会把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相混淆。我们来总结这一部分税务处理的规律:
(1)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不管是向外部移送,还是内部使用,均视同销售进行处理,计算销项税额。
(2)外购的货物:如果是向企业外部移送,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是内部使用,其进项不允许抵扣,已抵扣的,要将进项转出。
例如: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本月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不含税价),其成本为80万元。将一批售价为19.8万元的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其成本为18万元。用一批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其成本为18万元,双方协商不含税价为20万元。用一批自产产品对外捐赠,成本5万元,不含税平均售价为5.5万元。零售一批库存积压物资,成本为5.4万元,取得零售收入7.02万元。
处理如下:
(1)销售产品:
销项税=100×17%=17(万元)
借:银行存款 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2)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213 660
贷:库存商品 1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3 660
(3)用自产产品对外投资:
销项税额=20×17%=3.4(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000
贷:库存商品 180 000
(4)对外捐赠:
销项税额=5.5×17%=0.935(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64 3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 35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 000
贷:库存商品 50 000
(5)零售产品:
销项税额=7.02/ (1+17%)×17%=1.02(万元)
借:银行存款 70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 2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4 000
贷:库存商品 54 000
上述销项税额合计=17+3.366+3.4+0.935+1.02=25.7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