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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辅导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原理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11日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例如:某企业将购买的一批货物投资给A公司,这批货物的进价80000元,计税价格100000元,则企业应将此项业务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计算增值税销项。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实务中,报税人员往往会把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相混淆。我们来总结这一部分税务处理的规律:

  (1)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不管是向外部移送,还是内部使用,均视同销售进行处理,计算销项税额。
  (2)外购的货物:如果是向企业外部移送,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是内部使用,其进项不允许抵扣,已抵扣的,要将进项转出。

  例如: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本月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不含税价),其成本为80万元。将一批售价为19.8万元的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其成本为18万元。用一批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其成本为18万元,双方协商不含税价为20万元。用一批自产产品对外捐赠,成本5万元,不含税平均售价为5.5万元。零售一批库存积压物资,成本为5.4万元,取得零售收入7.02万元。

  处理如下:

  (1)销售产品:
  销项税=100×17%=17(万元)
  借:银行存款           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2)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213 660
    贷:库存商品             1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3 660

  (3)用自产产品对外投资:
  销项税额=20×17%=3.4(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000
    贷:库存商品             180 000

  (4)对外捐赠:
  销项税额=5.5×17%=0.935(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64 3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 35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 000
    贷:库存商品             50 000

  (5)零售产品:
  销项税额=7.02/ (1+17%)×17%=1.02(万元)
  借:银行存款           70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 2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4 000
    贷:库存商品             54 000
  上述销项税额合计=17+3.366+3.4+0.935+1.02=25.7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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