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进口货物征税
一、进口货物的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一)进口货物征税的范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
(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较宽,包括了国内一切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二、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
进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或13%。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我们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直接用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或计税价格就可以了,但在进口产品计算增值税时我们不能直接得到类似销售额这么一个计税依据,而需要通过计算而得,即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是指在没有实际销售价格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作为计税依据的价格。进口货物计算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九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二)出口免税不退税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1.外贸企业
2.生产企业
3.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况
(二)出口免税不退税
1.出口的为免税货物
2.小规模纳税人生产出口的货物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限制出口或不鼓励出口的情况
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产品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及其国家经济政策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现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有17%、15%、14%、13%、11%、9%、8%、6%、5%等。
四、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
出口货物只有在适用既免税又退税的政策时,才会涉及如何计算退税的问题。由于各类出口企业对出口货物的会计核算办法不同,有对出口货物单独核算的,有对出口和内销的货物统一核算成本的。为了与出口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相一致,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第二种办法是“先征后退”办法,目前主要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生产企业,分为两种:第一种生产企业是100%的出口;第二种生产企业是一部分出口,还有一部分是不出口。"免、抵、退"的计算方法最初是出于对付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生产企业而制定的一种特殊的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后推广到所有的生产性的企业。该方法的采用一方面缓解了对国家退税的压力,又应对了企业利用虚假会计核算来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步“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第二步“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第三步:“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处理
六、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办法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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