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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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税款专款专用——用来保证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二)属于一种附加税——其本身没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其征管方法也完全比照“三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根据城镇规模设计不同的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城市维护建设税分设7%,5%,1%三档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城建税的纳税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解释】(1)负有缴纳“三税”义务,并不是说同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种税才涉及缴纳城建税,而是指除特殊环节(进口)外,只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中任何一个税种都会涉及城建税。(2)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在这之前,城建税不具备涉外性。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新增)
二、税率(★★★)(每年必考)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基本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同,适用税率的档次也不同。具体规定是: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1%的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特殊规定
具体特殊情况 |
适用税率相关规定 |
由受托方代收代扣城建税 |
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
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 |
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
【提示】城建税的计算每年CPA考试都会考到,考生要掌握城建税税率的内容并会应用,在审题时注意观察纳税人所在地和有无特殊情况。
【例题1·单选题】甲生产企业地处市区,2012年5月缴纳增值税28万元,当月委托位于县城的乙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15万元。甲企业当月应缴纳(含被代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万元。
A.1.96
B.0.75
C.2.71
D.1.31
【答案】C
【解析】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金包括自身应缴和被代收代缴、被代扣代缴的税金。自身应缴纳的税金按照该企业所在地的税率(市区7%)计税;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应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的适用税率(县城5%)计算。应纳城建税=28×7%+15×5%=2.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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