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计税销售额规定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包装物
(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率征收消费税。
(3)包装物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押金种类 |
收取时,未逾期 |
逾期时 |
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押金 |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
缴纳增值税,缴纳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除啤酒、黄酒外)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
不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
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为从量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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