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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8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7日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一、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如果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由纳税单位照章纳税。

  【例题11·单选题】甲拥有一土地使用权,其中的40%自用,另60%出租给乙生产经营使用,则(  )。

  A.应当由甲缴纳全部的土地使用税

  B.应当由乙缴纳全部的土地使用税

  C.应当按比例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D.按双方协商比例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案】A

  【解析】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即几个人或几个单位共同拥有一块土地使用权的,各方应以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整个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本题中的土地使用权是甲所有的,所以应当由甲缴纳全部的土地使用税。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应纳税的工矿区是指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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