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一、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如果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由纳税单位照章纳税。
【例题11·单选题】甲拥有一土地使用权,其中的40%自用,另60%出租给乙生产经营使用,则( )。
A.应当由甲缴纳全部的土地使用税
B.应当由乙缴纳全部的土地使用税
C.应当按比例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D.按双方协商比例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案】A
【解析】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即几个人或几个单位共同拥有一块土地使用权的,各方应以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整个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本题中的土地使用权是甲所有的,所以应当由甲缴纳全部的土地使用税。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应纳税的工矿区是指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