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收优惠(★★★)
(--)法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提示】这部分内容很繁杂,但是在考试中是非常容易出现的,上面列举的法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项目要重点掌握,其他没有列举的优惠也要普遍掌握。
【例题14·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
A.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食堂用地
B.名胜古迹场所设立的照相馆用地
C.公园内设立的影剧院用地
D.宗教寺庙人员的生活用地
【答案】AD
【解析】公园、名胜古迹等免税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