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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2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7日
导读: 本章重点掌握下列几个知识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税率中低税率和征收率的适用范围、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进(出)口业务的处理、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本章是税法学习中非常重要的一章,对增值税的学习一定要全面、细致,学好增值税对其他税种的学习是很有帮助的,增值税在主观题中习惯和消费税或营业税结合起来一起出题,综合题中会和税收筹划结合起来出题。2014年的考试中,还要注意“营改增”内容的考查。考试中,增值税的大题可能涉及的业务比较多,要逐项判断清楚、做好记录,考场中,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就单笔业务来说,增值税的题目往往不会太难,只要大家认真、不遗漏,增值税题目还是比较好拿分的。

  进口货物征税

  一、进口货物的征税范围及纳税人申报

  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进料加工、来料加工除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进口货物的使用税率——根据货物本身的税率确定

  三、进口业务增值税额的计算方法

  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应按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进口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17%(或13%)

  【提矛】

  1.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纳税入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贷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进口货物的税收管理

  1.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有海关代征。

  2.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当天。

  3.纳税地点为进口货物报关地海关。

  4.纳税期限为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例题·单选题】某外贸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小汽车,到岸价格为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含境外负担的税金13500美元,当月的外汇中间价为1美元=6.8元人民币,缴纳进口关税税额900万元,则该公司应纳进口增值税为(  )万元。(小汽车消费税税率9%)

  A.351.09

  B.170

  C.352.78

  D.354.95

  【答案】D

  【解析】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包括进口环节的已纳消费税,不得抵扣境外的各种税金。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缴纳的增值税=(1000+900)÷(1—9%)×17%=354.95(万元)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免)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

  根据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底,结合营改增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61号和65号公告,现行政策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增值税征税政策

  二、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如: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8)根据《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规定,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企业享受出口退税的政策。

  2.视同自产出口货物的范围。

  (1)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2)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3)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4)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5.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6.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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