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业务应在实物交割时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应征收增值税。
(5)邮政部门发行报刊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均征收增值税。
(6)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①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②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7)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8)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10)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1)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2)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13)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14)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15)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6)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17)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18)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19)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
①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②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③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20)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1)在水路运输服务中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22)在航空运输服务中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23)港口码头服务中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24)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5)代理记账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26)广播影视服务,包括放映服务。
(27)航空运输企业的征税范围确定。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航空运输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改增》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8)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9)邮政储蓄业务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0)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改增》第卜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的有( )。
A.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B.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商品房
C.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
D.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方式,将部分设备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合并企业,其中的设备转让行为
【答案】AC
【解析】选项B,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商品房,征收营业税;选项D,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受托方代销货物,属于提供代销劳务,取得的手续费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要就手续费计算营业税。税法规定这种情况为视同销售,也要计算缴纳增值税,是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防止出现委托方只有进项税没有销项税,而受托方只有销项税没有进项税的情况。受托方(一般纳税人)按照实际的不合税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如果取得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提示】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a.用于投资⑥、分配⑦、赠送⑧,即向外部移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b.用于非应税项目④、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⑤,即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链接】增值税的视同销售需要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比照学习。另外,就考生关心的是否在会计上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比对如下:
(2)混合销售行为。
(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
(4)混业经营
【例题·多选题】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有( )。
A.将自产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个体经营者
B.将购买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C.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D.以物易物
【答案】AC
【解析】选项A、c中的将自产货物用于投资、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均属于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不属于视同销售;自产货物换取其他商品属于特殊销售行为,也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