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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2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7日
导读: 本章重点掌握下列几个知识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税率中低税率和征收率的适用范围、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进(出)口业务的处理、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本章是税法学习中非常重要的一章,对增值税的学习一定要全面、细致,学好增值税对其他税种的学习是很有帮助的,增值税在主观题中习惯和消费税或营业税结合起来一起出题,综合题中会和税收筹划结合起来出题。2014年的考试中,还要注意“营改增”内容的考查。考试中,增值税的大题可能涉及的业务比较多,要逐项判断清楚、做好记录,考场中,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就单笔业务来说,增值税的题目往往不会太难,只要大家认真、不遗漏,增值税题目还是比较好拿分的。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所在地和权限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五)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程序

  1.纳税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3)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目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提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迸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说法正确的是(  )。

  A.判断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年应税销售额”是不包含稽查查补销售额的

  B.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C.纳税人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当月起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D.个人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案】B

  【解析】选项A,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选项C,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当月起),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选项D,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六)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提示】“其他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①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②骗取出口退税的;

  ③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3.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4.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5.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6.辅导期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7.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8.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七)试点前发生的业务的税务处理

  1.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按照本条第(七)项中第1点规定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本规定。

  3.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4.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目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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