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
1.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却有来源于我国所得的外国企业,也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原则上由合作各方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照我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分别计算纳税。()
3.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4.地方所得税的减免权限由省一级人民政府行使。()
5.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
作为资本公积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境外咨询企业向客户提供的咨询业务服务活动全部在境外进行的,其所取得的收入在我国减半征税。()
8.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9.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投资利润、股息所得不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0.对外商与中国制片商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发行所得,应当征收所得税。()
11.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企业清算时,要计入应纳税清算所得。()
12.境外咨询公司向境内某企业提供的咨询服务活动全部在境外进行的,不在我国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3.境外咨询企业的境内应税业务收入,凡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设有代表机构,但其代表机构未与其共同进行该项业务活动的,应作为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未构成营业场所计算预提所得税,并统一由支付人扣缴税款。()
14.对外国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照境内有盈利企业增长10%以上可加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5.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票或股权所取得的净收益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票取得的净收益应计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上述股票交易所发生的净损失,也可冲减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