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外国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所持有的B股和海外股取得的净收益,应缴纳预提所得税。()
17.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应按30%和3%的税率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1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短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可申请缩短折旧年限。()
1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盈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确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50%,当年度即使在减免税期限内,也不能享受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
21.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计算纳税。()
22.外国租赁公司向我国公司、企业融资租赁设备,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中所包括的贷款利息,如果能够提供贷款协议合同和支付利息的单据凭证,足以证明是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的利息,可以按扣除利息后的余额征收10%的所得税。()
23.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24.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25.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是指按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26.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对按合同规定未到期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暂不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27.某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04年将一项专有技术使用权提供给中国某企业使用,获特许权使用费100万元。则该公司应缴纳预提所得税9.5万元。()
28.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并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
29.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应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6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30.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为一个月。()
31.以受让方式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外国投资者,在受让股权后,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的在其受让股权前实现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不能享受有关利润再投资退税优惠。()